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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09〕11号(关于学院进修学习人员业绩金计发的执行细则)

2015/04/16 14:33:48人浏览

材能学院院字〔2009〕11号

关于学院进修学习人员业绩金计发的执行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业绩金管理,现依据广工大规字【2005】1号文《广东工业大学业绩金分配制度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修学习人员业绩金计发”规定,制定“我院的进修访学教职工业绩金执行细则”。

(一)在岗人员全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学习(含出国(出境)工作和进修),必须报学院批准,其中半脱产学习需明确占用工作的时间。未按规定上报学院且未经学院同意的进修人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学校相关文件作旷工处理上报学校人事处。

(二)对于管理和教辅系列岗位人员,按学校业绩金分配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三)对于教师系列岗位的进修学习人员,其在修学习期间完成的教学与科研按实际完成情况计发业绩金,教师岗位金视情况不同减发或停发。具体按进修访学的性质及时间长短分以下几种情况:

1、公派情形:在外进修访学期间岗位金停发待回校视进修访学时间长短情况补发或停发,其在职期间岗位金视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情况计发。

(1)时间在三个月内的,其进修访学期间岗位业绩不减;其全学年岗位金按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的任务情况视发,具体按学院业绩金第一章第二十条执行。

(2)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其进修访学期间岗位金扣除30%;在职岗位金视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情况按学院业绩金执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执行。

(3)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其进修访学期间岗位金停发,在职岗位金视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情况按学院业绩金执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执行。

2、因私自费情形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