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设立“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为做好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承担我校计划内本、专科各类教学任务,学年度内至少主讲一门理论课或实验课的教师,聘期考核合格,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于接受教学任务,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学中严格要求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学优秀奖:
(一)积极钻研教学业务,在教育思想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有一定成效,教学质量较高,督导员、同行教师及学生对其教学质量评估反映较好者;
(二)认真选择毕业设计课题,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学生工程实践和科研能力,所指导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获得创新奖者;
(三)在实验课教学中,积极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善实验条件,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与研究能力,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积极参与编写教材工作,取得国家级、省部委级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划的教材选题,并担任主编或参编者;
(五)克服困难,认真准备,精心安排并指导学生各类实习,取得较好成绩者;
(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重视学生素质培养,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七)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好,受到同行的认可和学生的好评者。
第三条 凡在学年度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度教学优秀奖申报资格:
(一)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不服从教学任务统筹安排,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接受教学任务时讨价还价、挑剔刁难者;
(三)发生过教学事故者;
(四)在任课期间请假总天数在两周以上者;
(五)教学纪律松弛,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件不齐全、不按时上报者。
(六)未按学校要求按时提交所任课程成绩;学生评教成绩排名在学院教师70%后的。
第四条 教学优秀奖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由各学院(部)按本学年度教学定编人数的15%作为申报名额指标。其中一等奖获得者必须是通过学院(部)审查确认其教学效果突出,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成效显著的教师。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基层教学单位推荐,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申报表》。
(二)基层教学单位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应向基层教学单位报告申请条件和教学业绩及成效,展示有关材料。基层教学单位综合评议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签署意见后呈报所在学院(部)。
(三)学院(部)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向学校推荐获一等奖人选名单,呈报二等奖获奖人名单,并在学院(部)内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四)各学院(部)应将所呈报的获奖人名单随同每人的申报表,以及能真实反映教学效果的各类材料在规定期限报送教务处,凡过时不报送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五)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学院(部)报送的获奖候选人进行评审,决定其获奖等级。
(六)教务处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六条 学校向教学优秀奖获奖者颁发学年度教学优秀奖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七条 教学优秀奖记入教师个人的教学工作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及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